一、总体情况
2019年,必赢体育卫生健康委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必赢体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中心工作,不断提升主动公开工作质量,依法及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加强政策文件发布解读,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推进卫生健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2019年我委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总数为2047条,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4条,依申请公开信息66条,不予公开信息125条。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开展。具体如下:
(一)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一是主动发布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19年,必赢体育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3件,均已主动公开。
二是及时更新招录信息。在委网站及时更新发布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
三是稳妥完成部门预算、决算公开。严格落实《预算法》等有关要求,4月主动向社会公开我委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7月完成2018年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厅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五是及时发布疫情及疾病防控相关信息。按照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定期在委官方网站公布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月度和年度疫情。根据2019年必赢体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防控情况,适时发布疫情防控信息。
六是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在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及时公开抽查信息。
七是公示相关收费信息。在委官方网站发布《必赢体育卫生健康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情况公示》,将我委清理规范后的委预算单位及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事项、政府部门行政委托事项、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和卫生健康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等4个方面的收费信息进行公示。
八是公开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文本。2019年,我委建议、提案复文公开68件,占主办件(包括独办、牵头和分办)的85%。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件100%全文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19年,我委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3件。其中,通过委官方网站提交申请表的29件,占比46.03%;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15件,占比23.8%;当面提交申请的19件,占比30.2%。公民个人提出申请60件,占比95.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3件,占比4.8%。
经查,2018年收到,结转至2019年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2019年收到,结转至2020年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综上,2019年度我委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66件。
2019年度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18件,占比27.7%;申请信息不予公开或需汇总加工不予提供的0件;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提出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23件,占比35.4%。办理中,因工作需要延期答复2件。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方式分类,电话告知2件,占比3%;书面邮寄55件,占比84.8%;现场领取2件,占比3%;发送电子邮件6件,占比9.2%。
(三)平台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新媒体平台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面提升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二是专题研究委官方网站改版方案,对委官方网站目前栏目和功能进行认真梳理分析,邀请专家学者研究论证;三是用好线下发布平台,解释政策回应关切。通过参加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做好信息公开与解读,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共举办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吹风会6次,发布政策解读文件68件。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有关的申诉案共计59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3 |
3 |
3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6 |
-3 |
516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5 |
+42 |
371617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0 |
1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4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5 |
7185.814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60 |
?3 |
?0 |
?0 |
?0 |
?0 |
6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8 |
?1 |
0? |
?0 |
?0 |
?0 |
?9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7 |
?2 |
?0 |
?0 |
?0 |
?0 |
9?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4 |
?0 |
?0 |
?0 |
?0 |
?0 |
?24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23 |
?0 |
?0 |
?0 |
0? |
?0 |
?23 |
||
(七)总计 |
?62 |
?3 |
?0 |
?0 |
0? |
?0 |
?6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5 |
10 |
3 |
3 |
21 |
15 |
0 |
1 |
8 |
24 |
13 |
0 |
0 |
1 |
14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不够准确,文件类型与公开栏目不对应,同一事项在多个栏目同时公开等问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和新媒体宣传相互作用和相互融合不够。
(二)下一步改进方向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不断完善公开指南告知信息,优化完善网上受理平台,规范申请受理办理程序,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水平,满足群众政府信息需求。
二是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了解掌握《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情况,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