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4〕77号

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必赢体育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必赢体育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必赢体育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必赢体育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必赢体育统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2.取消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3.根据《必赢体育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制定全省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
  (六)管理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涉外调查机构资格和涉外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七)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收集和整理省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统计执法检查室)。
  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培训全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拟订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办法,受理、转办、督办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协调拟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拟订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能源等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市、省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各市对国家和省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和协调全省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全省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地区财政表,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省国民经济及服务业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承担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检查评估全省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六)区域经济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社会经济统计、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监测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必赢体育经济区、沿海经济带、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承担县域、城区有关统计指标数据收集、提供工作。
  (七)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增加值核算、县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搜集、整理和发布农村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数据,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承担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农业普查任务。
  (八)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行业统计及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工业统计分析。
  (九)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以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噪声污染和治理、生态环境和环境投入等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行业统计及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统计一处。
  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及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及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及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信息化、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等统计调查,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电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服务业统计二处。
  组织实施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市级及以下统计机构开展全省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服务业统计综合工作,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服务业单位财务统计数据和服务业统计监测指标,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社会科技与文化产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开展R&D资源清查和创新调查,开展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核算,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和文化发展领域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十五)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劳动工资统计,对全省城镇化率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六)统计人才管理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省属市、县(市、区)级调查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拟订统计系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省统计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协助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统计系统国际交流工作。
  (十七)财务处。
  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国家和省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经费、省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经费,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监督指导省统计局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