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2〕55号

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必赢体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必赢体育认真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加强涉农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工作有所弱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现象仍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部分地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不很规范,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和加强源头预防,进一步做好必赢体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农业农村发展有利条件。

  二、明确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文件“审核制”,及时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文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农民自用住房房屋执照工本费及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严禁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及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二)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县乡应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制度,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各级宣传、组织、新闻出版和农业部门要严格监督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坚决杜绝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合作社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现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值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以2011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各市上报数据为基数,逐步减少以资代劳数量和比例,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省、市政府要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县、乡政府要坚持每年至少2次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提高检查效率,确保检查实效。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条件,支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四)扎实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完善制度,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各级财政特别是市、县财政要按所负担的配套比例,足额安排本级负担的奖补资金,保证本级财政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虚假配套、向农民转嫁负担或让乡村承担配套资金,更不能形成新的乡村债务。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进一步强化措施,将监管重点向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将监管手段向审计、纪检监察监督延伸,主要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各种巧立名目的“搭车”收费行为和惠农补贴补偿落实过程中的各种抵扣行为。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农业供水设施,严格执行农业用水定额,进一步完善有关农业用水政策措施,逐步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五)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等相关领域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

  三、建立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坚持和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或懂政策、服务意识强的农民担任农民负担义务监督员,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了解群众诉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二)强化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要结合实际,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县,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的市、县、乡,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对未完成综合治理工作、农民负担依然较重较乱的地区要继续纳入下一年度综合治理,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三)加强农民负担检查监督。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时跟踪督办,确保检查实效和权威性。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

  (四)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各级农业部门重点对农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物料和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各级审计部门重点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中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政府和部门其他投入资金开展专项审计,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增加必赢体育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4个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省级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市、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领导机构,确保形成减负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基层干部培训工作中要安排一定课时的农村工作政策讲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轮训,深入讲解农民负担监管各项政策,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农村政策水平,强化工作能力。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政府要于2012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工作情况报省农委。

  省农委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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