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1〕75号

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成员单位职责
  2.3办事机构
  2.4专家组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和发布
  3.1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3.2信息报告
  3.3信息发布
  4突发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
  4.1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4.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4.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4.1.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4.3扩大应急
  4.4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2应急经费保障
  5.3应急物资保障
  5.4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5.5应急医疗保障
  5.6应急治安保障
  5.7科技保障
  6善后恢复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重建
  7附 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更新
  7.3奖励和责任追究
  7.3.1奖励
  7.3.2责任追究
  7.4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地消除与控制辽河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辽河保护区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必赢体育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条例》、《必赢体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河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突发事件。
  1.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需要调动的资源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灾害预防、应对以及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辽河沿线有关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预防和处置辽河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有关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切实履行应急管理各项职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建立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的管理,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
  辽河保护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政府成立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必赢体育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厅、省辽河保护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和必赢体育、鞍山、铁岭、盘锦市政府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处置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析判断灾情和灾害原因,确定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必赢体育辽河保护区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各级应急指挥部做好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必赢体育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辽河保护区预防突发事件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前期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消防救援、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和救助方案,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工作,提供环境应急处置技术支持,牵头协调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供水、供气等市政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省交通厅:负责保障事发地公路、桥梁、航运安全畅通,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
  省水利厅:负责做好辽河流域水量应急调度工作。
  省服务业委:负责组织事发地消费品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应急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基层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辽河保护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辽河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办理和督促落实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省级辽河保护区应急预案,审核、指挥市级辽河保护区应急预案;汇集、上报突发事件处置和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方案建议;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应急管理专家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与培训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工作,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气象预报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及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恢复事发地电力设施,保障应急处置电力供应。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依据军队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上级批准,就地就近指挥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并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求,协调省内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负责帮助受灾地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者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质,封控事发现场(区域),保护灾区重要目标安全,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专业抢险,配合公安民警加强灾区社会面控制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必赢体育,鞍山,铁岭,盘锦市政府:负责预防、处置属地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依法配合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和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
  2.3办事机构
  省辽河保护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
  2.4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和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监测、报告和通报有关信息。
  3.1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强化环保、水文、交通、气象、森林草原火灾等专业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及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过电话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有关信息和处置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及时将省政府的要求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信息发布
  预警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在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应对和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预警和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调整与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采取宣传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突发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

  4.1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I级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I级为重大突发事件,III级为较大突发事件,IV级为一般突发事件。
  4.1.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7)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灾害的。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到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4.1.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造成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到1000至5000立方米(幼树5万至25万株)的,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至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000至3000亩以上的;
  (6)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
  (7)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的;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4.1.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死伤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5)跨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事件。
  4.1.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情况,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核定为I、II级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立即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III级和IV级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级和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级、县级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期间,省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会商会,做出应急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与调度下,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市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县政府按照预案和处置方案开展前期处置,并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启动III、IV级应急响应期间,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3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本级应急指挥部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的,要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结束
  (1)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解除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要在指定时限内,就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应急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完善配套方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料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应急物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沟通协调联动机制,省、市、县(市、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有针对性的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5.2应急经费保障
  省辽河保护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会同财政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市、县(市、区)辽河保护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5.3应急物资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及时调拨应急物资。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省辽河保护区沿线各市、县(市、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要做好堤顶路、管理路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域内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5应急医疗保障
  省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区疫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实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应急治安保障
  省公安厅和省辽河保护区公安局要会同省武警总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及保护区公安局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5.7科技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辽河保护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省辽河保护区电子地图,危险源信息库,常见危险物质理化性质、污染特征、监测方法数据库;环保、水文、交通、气象、森林草原火灾等应急预案库;危险物质在空气、水、土壤介质中扩散模式库等。建立与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市、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应急监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掌握应急监测有关数据信息。

6善后恢复工作

  6.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环境污染,积极防控疫病疫情,妥善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伤亡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的应急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调查与评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政府。
  6.3恢复重建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 则

  7.1名词解释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受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生态破坏事件:是指由于人为不合理地开发、利用造成水土、大气、森林、草原等自然遭到破坏,或由于旱灾、洪涝、地震、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使人类、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2预案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7.3奖励和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起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和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预防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起草,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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