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6〕75号

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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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改善全省水环境,现就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运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资金挪做他用、擅自停止运行和排放不达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级城建部门负责对城镇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立项审批和国债项目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城市排水管网维护所需资金的筹集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落实;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停运、检修的批准、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统筹规划,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
  (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和大、中、小相结合、就地处理、就近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及选址,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工艺。统筹规划全市水资源配置,协调组织好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必赢体育、大连要达到8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要加强对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做到统一规划与分期实施相结合。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制度、污水处理规模。管网建设要与城市道路、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工程统筹考虑,协调实施。优化和调整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时序,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将污水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但管网配套设施不到位的城市,要加快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和建成设施的运行效率。
三、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
  (一)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制度。各市要组织财政、城建及相关部门,根据供、排水量及上年度实际征收情况制定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分解到各执收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二)凡在必赢体育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根据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及其用水量征收。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征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要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建筑施工用水,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排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排水量,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逐步使污水处理企业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行计划需要,造成运行费用不足的,当地市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以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
  (一)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查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定期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对运行达不到省政府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要给予通报批评。到2008年,全省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要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所有省辖市和县(县级市)要开征污水处理费,省辖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县(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
  (二)各级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有偷排偷放行为、运行质量不达标和违反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企业,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行计划和月报制度。各污水处理厂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年度运行计划,主要包括:污水处理量、运行时间、运行费用及达标水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年度运行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各市要按月及时、准确将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报省建设厅。
  (四)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实时在线监测和通报制度。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流量计、出水化学需氧量(COD)在线分析仪,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接受省监测中心实时调度,其监测结果定期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通报。
  (五)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对本市范围内的排水户的调查统计和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依据国家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
  (六)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建设以及城市排水管网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五、推进中水回用,促进污水处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扩大中水使用范围。新建工业项目能利用中水的不得使用优质水;现有工业企业有条件使用中水的,要削减优质水指标;城市建设施工、园林绿化、城市景观、洗车行业等要强制性使用中水。新建小区凡具备污水回用条件的,要逐步推行分质供水。各地要加大清理整顿自备井的力度,坚决查封无证取水户,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打自备井,能利用中水替代的地区,要尽量用中水替代。
  (二)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城市中水价格机制,结合中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确定中水价格。适当提高城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与城市供水价格持平。中水价格低于生产单位处理成本和合理收益时,应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给予补偿。
  (三)对中水生产及使用单位实行优惠政策。中水回用工程享受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同等优惠政策;中水回用生产单位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确认书》后,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所得税;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深化改革,加快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计委《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和《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12号),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运营事业单位的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厂改制为企业,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污水处理企业要切实改进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进程。各市要全面放开污水处理市场,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可以运用产权转让、经营权转让和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直接将污水处理国有资产转让给社会独立法人经营,盘活资产,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对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运营—移交(BOT)等形式进行投资建设,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营管理。鼓励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一体化经营,实行技术、人员和收费等方面资源共享,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 省 建 设 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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