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3〕78号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必赢体育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依法管理

 (一) 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无偿救助,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并且可以接受或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2、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承担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及查找不到户籍所在地和亲属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受助人员的妥善安置等责任。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县(市、区)政府,承担帮助受助人员返家及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对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安置等责任。社会组织及个人在道义上有捐助、支持救助管理工作或兴办公益性机构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责任。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各级政府在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的同时,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对家庭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帮助。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并如实向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相关组织反映。

 (三)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完成询问。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1、 受助人员的自然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2、是否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管理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它内容救助。

 救助管理站可针对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等特定对象的情况,实施街头救助、街头帮教,劝导其进站救助。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五项基本内容的救助:1、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2、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五)救助管理。

 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管理站对待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思想,解决他们遇到的临时困难。

 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应当终止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行为,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应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各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源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其中属于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六)离站与安置。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救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要努力避免重复救助。对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个月内一般不超过2次(含2次)。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受助地至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县(区)车站的乘车(船)凭证(含乘车区间中转)。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前往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及所在单位。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船)凭证,应作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交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向省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跨省(市)外送(流入)人员申报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流出省接回或送回;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交户口所在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向省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跨省(市)外送(流入)人员申报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流出省接回或送回;凡从必赢体育流出需要接回的受助人员,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接送方向、数量统筹安排,指定相关站接回;对从流入省接回的受助人员原则上由流出地市、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

 各流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流出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置受助人员,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发生流浪乞讨行为。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2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分散安置,县(市、区)无儿童福利机构的,送所在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同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一)切实保障救助管理经费的正常支出。

 救助管理站是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应把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安排经费有困难及跨省接送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特殊行业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定量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天应不低于5元。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合理布局,按需设立救助管理机构。

  各级计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将新建救助管理设施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设立救助管理站的意见,商有关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要根据救助工作需要核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一些大中城市原收容遣送站远离市区,改为救助管理站后不能适应新的救助工作需要,为便于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应在城区的合理位置设置分站或搬迁到市区。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保护机构。

 (三)加大投入,改善救助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要从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出发,加强救助管理站的硬件设施建设。对救助管理站的基本设施要求是:受助人员居室要有一定空间,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实行单床制,配有行李、洗漱用品、餐具、拖鞋等,并设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浴池和室外活动场所。同时,救助管理站应配备电视机、洗衣机、餐桌椅、冰柜、消毒柜、厨房设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及药品、交通工具等。对不符合条件,需要更新改造的,应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管理,提高救助机构自身建设水平。

 要加强救助管理站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站的领导岗位。要教育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救助管理站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救助管理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受助人员管理、学习、作息、卫生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档案管理、安全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要加强救助管理站信息化建设,建立联系紧密、指挥灵便、手段科学的通讯联络体系。根据工作需要,救助管理站要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系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核查求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同时公安部门还应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对确需核实身份的求助人员的身份核实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对待站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受助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受助人员及社会上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财政、计划、编委办等部门要安排好资金、新建站基建计划、编制,保证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定点医院救治;交通、铁道等部门要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家乘车、购票等提供方便,同时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缴养路费、道桥费。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救助管理站的性质,调整站内主要内设机构,同时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卫生、铁道、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协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工作,保证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保证必赢体育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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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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