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3〕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也必须看到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安全生产监管不严,办矿秩序混乱,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尽快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认真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重点产煤地区及事故多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亲自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并切实抓出成效,使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明显改观。
????二、继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煤矿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指标。要逐级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细化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层层抓落实。年终要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2、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实施监察,督促各地、各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3、各煤矿的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目标:彻底消除非法无证煤矿;乡镇高瓦斯矿井2004年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瓦斯“高、突”矿井2年内全部安装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煤矿生产死亡人数3年内每年下降10%,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百万吨死亡率不突破2人/100万吨;逐步淘汰生产规模小、安全基础不牢的乡镇个体煤矿,3年内乡镇个体煤矿总数减少20%。
  2、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点:以实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面促进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提高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的防范特大事故的能力,提高乡镇个体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煤矿企业和煤矿职工自主保安能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当地县级政府要强制关闭,按关井标准实施炸毁填实。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对2003年7月1日后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非法煤矿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
  4、强化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技术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投入,认真编制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方案,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职工生产行为。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必赢体育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5号),抓好小煤矿的安全管理。狠抓“一通三防”管理,完善装备,确保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增强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矿井超层越界开采;严禁煤矿在水体下开采;在有水害威胁的地区开采,要严格执行有关煤矿防治水技术规定;加快技术和管理进步,推广正规采煤方法,加强顶板管理,强化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完善煤矿安全救援体系,加强煤矿救援队伍的管理。
????四、加大煤矿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1、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服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违法生产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从重处罚。
  2、对发生事故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事故责任,逃避事故查处和行政处罚的煤矿,要依法从重处理。对发生事故的乡镇煤矿,一次死亡1至2人的,停产整顿;一次死亡3至9人的,吊扣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性质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明确整顿内容、措施、时间、责任人和整顿时限。
????五、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今后对煤矿业主要实行资质审查,不具备资金、技术、业绩等条件的不准投资办矿。新建煤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否则不能投产。
  2、各类煤矿矿长须经省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凡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入井作业;井上下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作业。乡镇煤矿要按《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有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人员指导煤矿生产活动。
  3、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积极探索新的安全约束机制,根据工作实绩对管理部门和煤矿进行奖惩,努力实现工作创新。
  4、国有重点煤矿要安装永久瓦斯抽放设施,采用技术手段完善对乡镇煤矿的通风设施使用情况的监测、监控,有条件的地区,要对乡镇煤矿井下瓦斯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5、明确隐患监管、整改职责,落实责任,超前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落实监测、监控治理责任制。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责任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处理等办法。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煤炭实际产量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尽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提足和使用好维简费(专项用于矿井安全投入的不得低于每吨煤5元),重点产煤地区及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也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监督煤炭企业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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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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