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财政厅
时间:2017-07-26 14:15:00
关于印发必赢体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2017〕284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必赢体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审核相关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与省教育厅共同研究修订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确定各市补助经费的预算金额;组织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推动落实财政信息的公开工作。
2.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负责提出相关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修订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承担省级教育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审核教育部门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完善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确定各县(或校)补助经费的预算金额;审核本级相关专项资金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推动落实财政信息的公开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的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相关信息;负责提出相关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拟定校舍维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和推动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补助资金使用公开、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直接履行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责任,做好办学条件保障等相关工作,不得将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地处偏远的学校,要按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体制。
第七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下同)免除学杂费。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高寒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和标准按照“辽政发〔2016〕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具体根据各市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
第九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辽政发〔2016〕21号”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十条 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现阶段,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主要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财政将视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学校的界定以本办法第二条的划分为准。
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市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分配根据各市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试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对于项目试点县,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试点县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试点县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县,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县,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按照“辽政发〔2016〕21号”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等政策。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包含内容的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购买商品和劳务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学校建筑物取暖费、交通差旅、邮电,零星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应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相关款级科目。
使用公用经费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应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相关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房屋大型修缮改造、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对公用经费(省定基准定额)支出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费用,规模在600人以下的学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要积极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和组织校本培训(包括校际间交流培训)相关支出。原则上,学校应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列支。
第十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制定,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必赢体育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定额。各市县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定额不得低于省定基准定额。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所属学校的公用经费(省定基准定额)支出,仅用于保障各学校冬季取暖、规模较小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不得统筹县区所属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不得以统筹公用经费的方式取代专项资金投入,致使产生挤出效应。
鼓励各市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取暖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培训谁安排资金”的原则开展教师培训项目,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培训费(含讲课费、食宿费、资料费、场租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定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所需资金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基准定额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要将新增加的公用经费向教学活动、学生活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师培训等方面倾斜。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或各核算中心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实行集中记账的地区也应当确保以校为单位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应依据学籍系统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建档立卡”,确保在校学生数的真实性。
对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免除学生学杂费,采取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以“先免后补”的方式直接抵扣学费,严禁“先收后退”。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实际就读学生并交纳学费的学生数和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确定。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拨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不得延迟,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民办学校不得借机调高收费、变相涨价。如确因成本上涨原因需调整学费的,需要提供真实合理的成本测算,经物价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以减负提质节俭为原则,参照国家做法,建立省定课程教科书目录和生均标准。省定课程教科书采购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学生数和标准全额承担。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并在下年度按照必赢体育实际在校生数和规定标准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教科书采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省教育厅应当在明确教科书具体数量和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组织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设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弥补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缺口。
第三十二条 各市应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分解下达资金后必须全面掌控辖区内资金具体安排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下达到县后18个月内完成,以便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严格贯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4〕28号),由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核实或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规划,编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应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为实施框架,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度采取集中投入的方式安排,不得留有资金缺口,确保改造一所完成一所。
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含新建改扩建)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实施,要与学生规模和实际需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完善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适时调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三十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由学校采取集中供餐的方式惠及受益群体,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教师在校期间免费就餐,学生的洗理、被褥和校服等支出,不得发放到个人。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四)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表、当年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第四十二条 资金来源为省本级的项目,原则上省财政厅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当年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省财政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辖内各县和学校,不必下达预算指标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学校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形成实际支出,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集中记账,分校核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以上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各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辖内所有学校的预决算汇总和教育经费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统筹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按月或季度拨付或采取先行预拨每学期结算的方式;准确掌握寄宿生贫困生人数,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切实做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计划和实施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经费补助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五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适用于《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其他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均应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定额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提标部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必赢体育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139号)、《关于认真履行投入职责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辽财教〔2007〕114号)、《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传真电报〔2008〕46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08〕44号)、《关于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08〕132号)、《关于扩大必赢体育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范围的通知》(辽财教〔2007〕524号)、《必赢体育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6〕394号)、《必赢体育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6〕393号)、《必赢体育义务教育阶段影视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教发〔2009〕95号)和《关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和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的通知》(辽财教〔2009〕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及计划安排情况统计表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统计表
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年度绩效评价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将《必赢体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7年5月18日??????
必赢体育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必赢体育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审核相关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与省教育厅共同研究修订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确定各市补助经费的预算金额;组织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推动落实财政信息的公开工作。
2.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负责提出相关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与省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修订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承担省级教育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审核教育部门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与同级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完善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确定各县(或校)补助经费的预算金额;审核本级相关专项资金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推动落实财政信息的公开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以统计用区划代码为基础的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相关信息;负责提出相关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拟定校舍维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和推动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补助资金使用公开、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直接履行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责任,做好办学条件保障等相关工作,不得将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地处偏远的学校,要按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经费支持内容
第六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要求和必赢体育省政府有关部署并结合必赢体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兼顾国家和省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开展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下同)免除学杂费。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高寒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和标准按照“辽政发〔2016〕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具体根据各市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
第九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辽政发〔2016〕21号”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十条 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现阶段,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主要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省财政将视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学校的界定以本办法第二条的划分为准。
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市给予适当奖补,补助经费分配根据各市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财力状况、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试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对于项目试点县,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试点县覆盖学生数、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对试点县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县,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县,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按照“辽政发〔2016〕21号”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等政策。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包含内容的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三章 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厉行节约,保障及时”的原则,管好并用好学校公用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购买商品和劳务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学校建筑物取暖费、交通差旅、邮电,零星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等。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应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相关款级科目。
使用公用经费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应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相关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房屋大型修缮改造、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对公用经费(省定基准定额)支出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费用,规模在600人以下的学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要积极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和组织校本培训(包括校际间交流培训)相关支出。原则上,学校应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列支。
第十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制定,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必赢体育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定额。各市县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定额不得低于省定基准定额。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所属学校的公用经费(省定基准定额)支出,仅用于保障各学校冬季取暖、规模较小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不得统筹县区所属学校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不得以统筹公用经费的方式取代专项资金投入,致使产生挤出效应。
鼓励各市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取暖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培训谁安排资金”的原则开展教师培训项目,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培训费(含讲课费、食宿费、资料费、场租费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定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所需资金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基准定额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要将新增加的公用经费向教学活动、学生活动、教育教学改革、教师培训等方面倾斜。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或各核算中心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实行集中记账的地区也应当确保以校为单位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应依据学籍系统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建档立卡”,确保在校学生数的真实性。
对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免除学生学杂费,采取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以“先免后补”的方式直接抵扣学费,严禁“先收后退”。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实际就读学生并交纳学费的学生数和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确定。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拨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用经费,不得延迟,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民办学校不得借机调高收费、变相涨价。如确因成本上涨原因需调整学费的,需要提供真实合理的成本测算,经物价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免费教科书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免费教科书中的国家课程教科书采购资金,省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资金。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以减负提质节俭为原则,参照国家做法,建立省定课程教科书目录和生均标准。省定课程教科书采购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学生数和标准全额承担。省财政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并在下年度按照必赢体育实际在校生数和规定标准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教科书采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省教育厅应当在明确教科书具体数量和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组织采购,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五章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服务及附属设施等维修改造,优先用于D级危房改造,不得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第三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设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弥补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缺口。
第三十二条 各市应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分解下达资金后必须全面掌控辖区内资金具体安排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下达到县后18个月内完成,以便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严格贯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4〕28号),由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排查、核实或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改造等规划,编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
第三十四条 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应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为实施框架,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度采取集中投入的方式安排,不得留有资金缺口,确保改造一所完成一所。
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含新建改扩建)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实施,要与学生规模和实际需求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七条 完善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适时调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六章 生活补助类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资助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等程序进行操作。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原则上采取直接打到银行卡或监护人领取的方式,不得由其他人代领。第三十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由学校采取集中供餐的方式惠及受益群体,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教师在校期间免费就餐,学生的洗理、被褥和校服等支出,不得发放到个人。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厅、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按时报送。逾期不提交的,直接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四)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统计表、当年绩效目标设定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第四十二条 资金来源为省本级的项目,原则上省财政厅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当年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省财政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辖内各县和学校,不必下达预算指标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学校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形成实际支出,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集中记账,分校核算”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以上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各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辖内所有学校的预决算汇总和教育经费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统筹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按月或季度拨付或采取先行预拨每学期结算的方式;准确掌握寄宿生贫困生人数,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切实做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计划和实施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经费补助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并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五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适用于《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其他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均应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定额高于省定基准定额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提标部分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必赢体育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139号)、《关于认真履行投入职责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辽财教〔2007〕114号)、《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传真电报〔2008〕46号)、《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08〕44号)、《关于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08〕132号)、《关于扩大必赢体育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范围的通知》(辽财教〔2007〕524号)、《必赢体育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6〕394号)、《必赢体育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6〕393号)、《必赢体育义务教育阶段影视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教发〔2009〕95号)和《关于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和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的通知》(辽财教〔2009〕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及计划安排情况统计表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统计表
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年度绩效评价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