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现将《必赢体育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必赢体育自然资源厅 必赢体育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必赢体育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必赢体育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电子化交易。为维护矿业权出让交易秩序和保证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需按出让文件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市场热度等因素确定,最低为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四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以招标方式出让,不设置起始价和招标标底,制定招标控制价;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制定拍卖和挂牌起始价,可以设置拍卖和挂牌底价,拍卖和挂牌底价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选取两家矿业权评估机构分别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矿业权评估机构测算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确定招标控制价、拍卖和挂牌起始价。
第二章 出让方案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编写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矿种、出让方式、拟出让年限、地理位置、面积、拐点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竞买人资质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招标控制价、拍卖和挂牌起始价;
(五)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需要向投标人、竞买人公开的相关地质资料和查阅方式;
(七)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八)风险提示和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九)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十)资质审核的方式;
(十一)选定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的名称(如有);
(十二)出让人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由招标代理(拍卖)机构依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编制出让文件。以挂牌方式出让,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编制出让文件。招标(拍卖)交易由选定的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组织实施,挂牌交易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招标代理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填写并提交《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申请表》,上传《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同时完成出让项目登记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场地预约菜单选取相应出让项目和标段,录入场地预约信息,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视项目和场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若场地变更,招标代理机构需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场地变更菜单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办理。
以拍卖方式出让,拍卖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填写并提交《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申请表》,上传《拍卖机构承诺书》,同时完成出让项目登记工作。
以挂牌方式出让,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上传的委托书和出让方案,完成出让项目登记工作。
第三章 出让公告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出让公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 出让公告主要内容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编写。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第四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二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投标人应按照出让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投标人应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
(四)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并书面确认,符合出让公告中投标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即可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竞买人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在线注册。竞买人在参与交易前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出让文件。竞买人应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书,同时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PDF格式):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
(四)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竞买人应对上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经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确认后,获取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应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现场交易流程如下:
(一)投标。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签收。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必赢体育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三)开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现场服务保障、见证开标过程、录制音视频资料。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标。评标工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五)定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进入竞价起始时点,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拍卖竞价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拍卖竞价规则为: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允许多次报价;
(二)采用增价方式报价,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三)符合拍卖规则并被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即时更新当前最新报价;
(四)报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撤销;
(五)在拍卖竞价截止时,如无竞买人报价或在拍卖竞价截止时点前3分钟内无竞买人报价的,则拍卖结束;如在拍卖竞价截止时点前3分钟内有竞买人报价的,则从新的报价时点起自动延长3分钟,如此循环直至3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则拍卖结束;
(六)不设置拍卖底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置拍卖底价,不低于拍卖底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挂牌以自由报价加限时竞价方式进行,自由报价时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进入自由报价起始时点,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挂牌竞价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挂牌竞价规则为:
(一)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允许多次报价;
(二)采用增价方式报价,每次报价应当在当前最高报价基础上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三)符合挂牌规则并被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即时更新当前最新报价;
(四)报价一经提交,不得变更或撤销;
(五)自由报价截止前,竞买人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限时竞价;
(六)自由报价截止时,如没有竞买人报价,挂牌结束。如有竞买人报价,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动询问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如没有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的,不设置挂牌底价则自由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设置挂牌底价则不低于挂牌底价的自由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如有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的,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未响应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询问或不同意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不能参与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以自由报价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
(七)在限时竞价时段内如有竞买人继续报价的,则从新的报价时点起自动延长3分钟,如此循环直至3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则挂牌结束。不设置挂牌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置挂牌底价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限时竞价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未中标的投标人、未竞得人等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或拍卖、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同意退还竞得人交易保证金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交款路径退还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出让项目终止的,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于相关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
第五章 成交公示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成交的,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通知书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拍卖、挂牌方式成交的,竞得人在竞价结束后即时查看竞得通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原件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资质复核,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拍卖方式出让,由拍卖机构组织资质复核,资质复核无误后,竞得人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拍卖机构四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以挂牌方式出让,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资质复核,资质复核无误后,竞得人同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资质复核未通过,竞得结果无效,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成交公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公示。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属于矿业权权属及出让方案的异议,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法定时限作出答复;属于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异议由招标代理(拍卖)机构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范围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成交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住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成交价格;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
(一)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二)中标人、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
(三)因网络故障、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应当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由于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如两小时内故障解除,立即恢复交易,并通知投标人、竞买人恢复交易时间;超过两小时的,交易暂停,发布中止公告,待故障解除后发布恢复公告,及时恢复交易;10个工作日内无法恢复交易的,应当终止交易,重新组织出让。
第七章 办理矿业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成交公示信息无异议,省自然资源厅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
第八章 出让交易监管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市场。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每一宗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书及出让方案;
(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及资质审核(复核)结果;
(四)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如有);
(五)开标、评标现场产生的音视频及其他相关纸质材料(如有);
(六)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或交易实施活动过程记录材料;
(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八)成交公示材料;
(九)异议处置相关材料;
(十)出让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出让公告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二)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质或中标、竞得;
(三)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
(四)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其他相关费用;
(五)向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竞得;
(六)拍卖、挂牌时资质复核不合格等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人、竞得人的中标、竞得资质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海砂开采的,应当按规定实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适用本细则,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交易平台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必赢体育自然资源厅 必赢体育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必赢体育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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