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和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精神,结合必赢体育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通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家庭承担义务的救治工作体系,有效解决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依照《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坚持自愿救治。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治要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
坚持属地管理。救治工作一般由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市级统一组织。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协调推进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
坚持资源整合。对全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进行整合,跨市调剂,统筹使用。
三、救治对象
救治对象主要是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全省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四、救治方式
(一)实行定点救治。按照各地精神卫生资源情况,由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定点救治。本市没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资源不足的,跨地区协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急诊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绿色通道。急诊患者治疗按急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额救治。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偿90元(新农合70元、医疗救助2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偿110元(新农合90元、医疗救助20元)。
(三)实行逐级转诊。救治对象首先到属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救治,属地医疗机构不能诊疗救治或没有救治机构的,根据转诊程序逐级转诊救治。
(四)实行有效救治。制定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标准和出院评估标准,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救治对象的患病情况,严格按照诊疗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规范诊疗,合理救治,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将未住院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生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基层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密切联系,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居家管理服务和急诊患者的转诊工作。
五、救治程序
(一)救治对象首先到属地确定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医疗卫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救治。
(二)需要住院救治的患者,经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同意后,由医疗机构开具办理住院手续。
(三)救治对象所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是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进行确认。
(四)医疗机构按住院规定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接收入院治疗。
(五)对达到出院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出院手续,防止不必要的长期住院治疗。
六、资金保障与结算
救治对象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定额补偿标准执行,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期结算,救治对象个人不承担。具体结算方式由各地卫生、民政、财政部门确定。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减免。救治对象不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不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是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农村贫困居民的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实施。
(二)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救治对象中农村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对象的确认,并按规定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问题,为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提供保障条件。
财政部门负责救治工作的经费保障,按政策及时拨付,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区域,协调跨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检查评估;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救治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组织做好未入住医疗机构救治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工作。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基层医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残联负责继续组织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专项医疗救助项目,协助卫生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为农村困难家庭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提供康复服务,引导精神病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配合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调查、登记、报告、评估、随访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地救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实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中,要注意探索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将好事办好,惠及更多的困难家庭,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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