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由于省政府一些部门的职能和领导有所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能及委员职务也发生了较大变动,因此,对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后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省民委委员单位增补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调整后为24个,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
省民委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发改委:在研究、制定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中期和年度规划时,把民族地区纳入其中,单列一节。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民族地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论证、优先安排,逐年增加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有计划地帮助民族地区依托资源优势,新建和改建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深入民族地区调查研究,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省经信委: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先扶持民族地区的重点改造项目。
省教育厅: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加强公共教育资源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和边境县倾斜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支持发展民族高等教育。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质量。认真落实在省属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照顾政策。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省科技厅:研究拟定促进必赢体育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规划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工作,在科技经费、实用技术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与开发、安排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省公安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必赢体育民族成份更改工作有关问题。
省民政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予以政策照顾;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殡葬场所、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等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省财政厅:落实必赢体育、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逐年增加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额度,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财源的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国家对民贸企业的减免增值税政策。
省人社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表彰工作,对受表彰人员在荣誉称号、享受待遇等方面给予应有的保证。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省交通厅:研究制定民族地区交通事业建设发展规划;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交通事业发展,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公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省水利厅:帮助、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水利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民族地区水利政策;参与研究制定扶持民族地区涉水政策;加快推动民族地区水利发展,依据规划扶持民族地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民族地区开发利用本地水利资源;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大省以上水利投资支持和倾斜力度。
省农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立足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新村建设;帮助民族地区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产业的科技含量;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技文化素质。
省林业厅: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在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推进林业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在民族地区组织开展的涉林工作。
省文化厅: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长远发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意见,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建设,重点扶持体现浓郁民族特色、代表地方和较高艺术水准的民族地方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和支持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展演、文艺创作活动;重点加强对濒危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古籍的抢救保护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重点支持民族地方博物馆建设,改善少数民族文物馆藏条件;加快推出一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品牌;实施全省重大文化项目工程和评选各级各类文化奖项时,对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和文化工作者应给予倾斜。
省卫生厅:参与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加强对民族优秀医药文化的挖掘和弘扬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民族地方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对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等项工作,协调组织城市医疗单位在人才、技术和物质上支援民族地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协助少数民族地区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医药卫生等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
省广播电视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大力宣传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重点支持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接收)民族语广播电视栏目(国内朝鲜语、蒙古语广播电视节目),解决少数民族收听收看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难的问题;支持少数民族语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的广播影视创作,省规划实施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时,对少数民族优秀历史题材的优秀影视剧目创作要给予重点扶持;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影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群众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民族地方群众体育设施建设;积极筹措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少数民族群众体育项目基地建设,提高民族体育科研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专门人才;鼓励和推广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民族健身娱乐活动;协助省民委做好国家、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参赛和组织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宣传工作政策,研究全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加快构建功能完善、设施一流的少数民族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加大对省民族出版社、辽宁朝鲜文报等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支持辽宁民族出版社建立满族文字出版基地,鼓励辽宁民族出版社打造蒙古文、朝鲜文出版特色,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
省政府法制办: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省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和必赢体育、省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措施,在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许可的范围内,对民族自治地区以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税收上给予适当减免、照顾,扶持民族地区和民贸企业的发展。
省国税局: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民族政策,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操作流程,细化制度办法,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
省政府金融办:配合金融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地区有关金融政策,结合必赢体育实际,提出实施意见。研究拟定民族地区企业上市的规划和指导意见。协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省扶贫办: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力度;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在使用和安排扶贫资金、项目时,按照全省扶贫开发规划确定的扶持范围和重点,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扶持和推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民族地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省民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同时,加强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情况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承担民委委员会议日常工作。
二、调整后省民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赵化明? 省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何焕秋(省政府副秘书长)、包玉梅(省民委主任)。
委 员:路? 通(省发改委副主任)、董? 理(省经信委副主任)、王燕玲(省教育厅副厅长)、张? 强(省科技厅副巡视员)、赵佐贤(省民委副主任)、林鲁波(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克宇(省民政厅副厅长)、张玉国(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守力(省人社厅副厅长)、汤? 毅(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袁广勤(省交通厅总工程师)、赵福祥(省水利厅副厅长)、孙? 轶(省农委副主任)、赵永新(省林业厅副巡视员)、许? 波(省文化厅副厅长)、韩明惠(省卫生厅副厅长)、刘文艳(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宋? 凯(省体育局副局长)、王维桓(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高凤龙(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赵振芳(省地税局副局长)、常秀娟(省国税局副局长)、贾? 魏(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柴久凤(省扶贫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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