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必赢体育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制原则,联合发展、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在构建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上实现新突破;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新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增强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上实现新突破;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和社有企业改革,在完善为“三农”服务方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深化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革,在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上实现新突破。
二、大力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的要求,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筹建和培育区域配送中心,开展区域配送服务。加大网络整合力度,有步骤地对基层经营网点及村级综合服务社进行超市化改造,依法开展日用消费品、图书、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尽快构建起以市县为主体、乡镇为骨干、村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体系。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加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培育一批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为一体的产供销一体化龙头骨干企业。大力推进农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加快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从回收、分拣、加工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支持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七)加快发展农村电子信息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的搭建整合工作,积极推进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物流配送中心、乡村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商品配送、统计管理、电子结算、网上交易、市场信息等联网服务功能。
三、不断强化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八)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创新专业合作形式,加快组建信用合作、劳动合作、合作担保、土地股份合作、住宅合作等新型专业合作社。从实际出发,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创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各部门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加快在行政村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推行“一村一社,一社两店,一店多用”,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同时,搞好公益性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一站式综合性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按照有关程序积极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协会运行机制。鼓励有关协会在农资、再生资源和农副产品等传统优势领域,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品标准及有关产业政策。
(十一)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依托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开展涉农实用人才培训,提高涉农协会的管理服务水平及农民种、养、加的生产技能。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重点做好农产品经纪人及庄稼医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
(十二)进一步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下,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其采取入社入股、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按照经济区域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重点培育一批中心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成为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通过多种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协会,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十三)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在确保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的基础上,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进社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供销合作集团。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加快建立标准化的优质农产品基地,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四)增强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任务。要强化联合社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深化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革,重点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十五)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县级行政区划调整中,不具备独立组建供销社联合社的地区应由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管理,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事宜。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对由供销合作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强化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负责安排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增加资金规模。各级政府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可按每年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必赢体育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6〕326号)规定的渠道和程序积极申报项目资金,对符合资金扶持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或优先向国家推荐。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十九)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二十)加大税务工商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十一)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设施、人才等优势,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淡季储备制度,逐年增加化肥淡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做好化肥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化肥市场稳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和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及农村医药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在农家书屋、文化服务、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医药专柜上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下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配备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注重从有供销合作社工作实践经验或有志从事供销合作事业的优秀人员中考察推选。上级联社要加大综合业绩考核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注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交流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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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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